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特别荣誉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2015-04-09 | 来源:学生处 | 关注度:1,251

浙江科技学院
学生特别荣誉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特别荣誉奖学金授予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学术研究、创造发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社会荣誉评选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的学生。
第三条 申报对象:具有浙江科技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申请学生特别荣誉奖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各项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校内外产生重大影响,为学校赢得较好声誉。
(二)在各类竞赛、创造发明、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性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赛事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在创新创业中成绩特别突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三)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SSCI收录,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按学校科技处认定的期刊目录)发表论文(相关论文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或集体项目第一名,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八名、集体项目前六名以上者,集体项目获奖者应为主力队员(奖金额乘1.5系数)。
(五)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得前六名以上者,集体项目获奖者应为主要演员(奖金额乘1.5系数)。
(六)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优良的综合素质,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浙江省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者。
第五条 评比办法:特别荣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经个人申报或学院、部门推荐,学生处初审,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和推荐单位于每年9月20日前向学生处推荐参评人选,报送推荐表;
(二)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参评人所获奖项、学术成果进行认定,其中体育竞赛获奖由体军部认定;文艺比赛获奖由宣传部、团委认定;各类竞赛、学术成果与专利由教务处、科技处认定;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由校团委认定;学生创业成果由校就业指导中心认定;其它由参评人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初步认定,再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请相关专家认定;
(三)学生处负责审核参评人材料,初选参评人选,并在校园内进行公示;
(四)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审定;
(五)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六条 奖励办法:学校发文公布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特别荣誉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颁发特别荣誉奖章、荣誉证书,发给特别荣誉奖学金5000元(集体奖乘1.5系数)。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