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大学2026年免试招收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简章
2025-12-12 | 来源: | 关注度:45
浙江科技大学前身由浙江大学和杭州市于1980年创办。2022年成为浙江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经过45年的建设,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国际化办学和区域特色鲜明的一流应用型省属本科高校。学校现有杭州小和山、湖州安吉两个校区,占地面积2900余亩。现有55个本科专业,6个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一级学科,1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长期以来,学校致力于建设“德国模式、中国特色”新型现代应用型大学,秉承“崇德、尚用、求真、创新”校训,坚持“学以致用、全面发展、注重创新、追求卓越”的育人理念,以打造“卓越工程师的摇篮”为目标,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国际素养和社会责任的卓越应用创新型人才。
一、招生专业及计划
招生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智能制造工程、机器人工程、汉语言文学、财务管理、经济学等共15个计划。
2026级台湾地区录取学生就读地点同其他相同专业普通本科生就读地点一致。
二、报名要求
(一)申请条件
以台湾学测成绩申请入学的考生须参加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需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且当年学测成绩在语文、数学、英文考试科目中任意一科达到均标级以上。考生所持证件须与考生本人信息一致,且在有效期之内。(如《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在办理中,考生应在5月1日前上传至系统,逾期学校不再受理。)
(二)申请时间
报名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31日,报名方式为通过祖国大陆普通高校依据台湾地区学测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系统(网址:https://www.gatzs.com.cn/z/tw)进行报名。具体要求以《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办法》为准。凡通过学测成绩申请就读我校的台湾考生,视为同意授权学校查验、核准考生学测成绩等信息。
三、审核与考核
审核时间为2026年4月1日至5月14日。
我校将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包括身份审核、学历审核及学测成绩审核等。
考生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审核结果,系统显示需更正或补充材料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正或补充有关材料,提交后及时查看审核结果,逾期提交不再受理。系统显示初审不通过的考生不得参加考核和录取。
四、选拔及录取
(一)录取原则
以台湾学测成绩申请入学的考生,学校根据学生所申请该专业的三门学测科目的总分(含语文、数学A/B、英文)进行录取,如相同则根据学测单科成绩(排序为数学A/B、语文、英文),如再相同则依据其他学测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二) 录取安排
报名系统于5月15日统一公布各校拟录取名单。
考生须于5月15日至19日期间登录系统查询本人录取情况,进行录取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且不得参加征集志愿报名。
(三) 征集志愿安排
如果首轮录取未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通过征集志愿进行补录。
考生于5月21日至31日期间进行报名。首轮已报名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填报志愿、提交高校要求的其他材料即可。
报名系统于6月21日统一公布各校征集志愿拟录取名单。
考生须于6月21日至25日期间登录系统查询本人录取情况,进行录取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四)录取通知书发放
学校将于2026年7月—8月发出正式录取通知书。
五、资格复查
(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报到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为准。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获得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又未请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核查其入学资格并进行身体检查。凡不符合台湾免试生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或不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我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学费和其他费用
台湾免试生的学费和住宿费与祖国大陆学生标准一致,学校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七、证书颁发
学生在校期间,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和《浙江科技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浙江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进行管理,修完规定课程、修满学分即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其相应学士学位。
八、联系方式
浙江科技大学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318号 邮政编码:310023 联系人:郭增勇、陈凌超
电 话:86-0571-85070365 、 86-0571-85070165
咨询邮箱:zsb165@zust.edu.cn
网址:http://zsb.zust.edu.cn
微信公众号:浙江科技大学招生
九、其他
本招生简章由浙江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简章内容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