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

2015-04-09 | 来源:学生处 | 关注度:1,936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奖学金奖励的对象是属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二批本科和第三批本科学生分别评定,专升本学生奖学金评定参照二本执行。
第三条 奖学金的经费由设立单位或个人出资,由校计财处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比例和金额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
1.校设奖学金 由学校每年按二本学费金额从学生缴纳的学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经费而设立的奖学金。包括:特别荣誉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其中单项奖设学业优秀奖、实践优秀奖、创新优秀奖、道德风尚奖、外语成绩优秀奖、文体优秀奖、发展潜能奖、特殊才艺奖等8项。
2.外设奖学金 由国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由出资方命名的各类奖学金(相关评选实施办法另文规定)。
第五条 校设奖学金的比例及金额(特别荣誉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另文规定)
比例及金额
 
类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
3%
二本学费的70%
5%
二本学费的50%
7%
二本学费的30%
单项奖学金
比例:15%;金额:二本学费的10%(创新奖除外)
新生奖学金
比例:10%,金额:1500元。
说明:原则上校三等以上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兼评,但奖金不兼得。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六条 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5.二年级学生参加评定(指评定时已升入三年级的,以下类推),还须通过本专业要求的计算机或外语等级考试;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参加评定,还须通过本专业要求的计算机和英语两项等级考试。
6.学生课堂行为规范学年考核分优良以上。
第七条 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获得奖学金资格。
1.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在前50%(含50%)以后(以“合格+特长”方式参加奖学金评审者除外)。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3.各类所修课程成绩不合格有一门(含一门)以上。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的条件:单项奖用于奖励品学良好,且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1.学业优秀奖:学习勤奋,各门课程成绩均在优良以上(学业测评分在80分以上,从高分开始评选)。
2.实践优秀奖:实践学期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吃苦耐劳,虚心学习,能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受到用人单位好评。掌握实际应用技能显著,实践学期成绩优秀。
3.创新优秀奖:分创新一等奖和创新二等奖两项;一等奖奖励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500元。获奖条件如下:
(1)创新一等奖:
①在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②在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
③积极参与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级科技立项或技术成果得到转让;
④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及在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均为第一作者,其相关论文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⑤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一专利人);
⑥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经学校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者。
(2)创新二等奖:
①在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
②在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③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④在国内核心或二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相关论文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⑤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辩论赛中获前三名;
⑥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有突出业绩者)。
申报该奖项时,需附有关原件和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对于发表杂志的等级,以学校科研部门的认定为准。
4.道德风尚奖: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敢于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见义勇为,在校园文明与和谐校园建设中表现突出,受到学校通报表彰,德育考评为优秀者。
5.外语优秀奖:用于评选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外语四级(艺术三级)、六级统考成绩优秀者或外语专业的学生参加专业外语等级考试优秀者。
6.文体优秀奖:参加全国、省市、学校组织的文艺和体育比赛取得名次者;体育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者(从高分开始评选)。
7.发展潜能奖:在所在班级或专业的综合测评排名中与上学年相比进步10名以上(含10名)者或表现突出,在某些方面进步特别显著者。
8.特殊才艺奖:具有特殊才艺并在其个人成长成才和他人成长成才中发挥明显效用,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合格+特长”的学生成长成才模式,对于综合测评成绩合格,但在个性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其综合测评排名在所在班级的前50%(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前70%)者,可以通过本人申请或由老师和同学推荐,二级学院初审,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其评奖名额可不在规定比例内。
第十条 二级学院可以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另增设一个单项奖(奖项名称、条件、奖额和评选方法等由二级学院提出方案,每学年6月底前报学生处审定),以体现二级学院办学特色和育人导向。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工组负责组织实施。在学生做好学年总结、综合测评的基础上,以综合测评和个性特长发展成果为依据,对照奖学金的条件由班级学生民主评议推荐或个人申请,其中校三等奖和单项奖由所在二级学院审定,报学生处备案;其他奖项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由学生处汇总审核并预公示一周后,提交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二条 奖学金从学生进校第二学年起,按综合测评成绩在每学年初开始评定。
第十三条 对于在同一学年分别获得多项奖学金的学生,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原则上奖金以所获奖学金中最高奖额的一项发放(单项奖和对外交流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十四条 各类奖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发给奖学金、荣誉奖章、荣誉证书。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依据其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2008学年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制度》(浙科院政〔2003〕108号)同时废止。